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

自信創新 樂群篤實 服務感恩

「讓愛轉動,中輟無縫!」、「多一份關愛,多一分瞭解,學習不中輟!」、「多一份關懷,少一份遺憾,教育『零拒絕』,有愛真不『輟』」、「一個都不能少,終結中輟!把孩子找回來!」、「看見希望,看見愛,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112年交通安全月

主旨:有關各機關於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
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
查處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國籍法第20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
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並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復查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至第28條規定,於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準
用之。
二、為落實前開規定,各機關於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
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依權責辦理並依人事
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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