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

自信創新 樂群篤實 服務感恩

「讓愛轉動,中輟無縫!」、「多一份關愛,多一分瞭解,學習不中輟!」、「多一份關懷,少一份遺憾,教育『零拒絕』,有愛真不『輟』」、「一個都不能少,終結中輟!把孩子找回來!」、「看見希望,看見愛,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112年交通安全月

主旨: 轉知銓敘部釋示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ㄧ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6年5月17日部退四字第10642273771號函辦理。
二、 查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以,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病故者,給與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服務超過1年者,加給50%。次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9條規定以,約僱人員在僱用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得酌給相當4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三、 承上,現行約僱人員於契約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4個月之一次撫慰金,惟聘用人員意外死亡者,尚乏發給撫慰金之法令依據。銓敘部審酌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二者權利衡平考量,且現實生活上,除疾病外,各種意外亦常有致人於死之情形,爰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意外死亡者,得酌給撫慰金,並比照病故者之撫慰金發給標準核給。
附件下載
Download this file (380084700Y0000000_1060003364_Attach01.pdf)380084700Y0000000_1060003364_Attach01.pdf53 kB268 Downloads2017-05-26 11:54

反霸凌專線

反霸凌專線

0800-775-889

123

國圖到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