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年度中因安胎事由請延長病假之聘(僱)人員,經予續聘(僱)後,得於新聘(僱)年度重新起算6個月內不得超過30日之延長病假一案,請查照轉知發佈於:2017-05-26, 週五 11:26 | 作者 人事主任 | | | 點擊數:1082請參照附件 附件下載 380084700Y0000000_1060113328_Attach01.PDF133 kB289 Downloads2017-05-26 11:25 < 前一頁下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