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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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愛轉動,中輟無縫!」、「多一份關愛,多一分瞭解,學習不中輟!」、「多一份關懷,少一份遺憾,教育『零拒絕』,有愛真不『輟』」、「一個都不能少,終結中輟!把孩子找回來!」、「看見希望,看見愛,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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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轉知有關「學校所聘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否以切結方式適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再聘之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8870號函辦理。

二、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3條第3項第1款資格【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三、

爰倘貴校旨揭教師新聘時未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別合格教師證,應先確認該師聘任時係依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進用。倘後續擬以再聘方式續聘該名教師,仍需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再聘程序前,取得該名教師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不得採切結教師證書後補方式進行再聘。

四、

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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