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位置:Home 人事室公告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發佈於:2020-04-08, 週三 15:46 | 作者 人事主任 | | | 點擊數:885 主旨: 轉知教育部書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條第2項第7款及第1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曾任經政府立案或備查之海外全日制僑(華)校專任教職員年資,其服務證明書之驗印權責機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31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38851號書函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附件下載 1090029151_Attach01.pdf157 kB191 Downloads2020-04-08 15:45 1090029151_print.pdf97 kB227 Downloads2020-04-08 15:45 < 前一頁下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