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

自信創新 樂群篤實 服務感恩

「讓愛轉動,中輟無縫!」、「多一份關愛,多一分瞭解,學習不中輟!」、「多一份關懷,少一份遺憾,教育『零拒絕』,有愛真不『輟』」、「一個都不能少,終結中輟!把孩子找回來!」、「看見希望,看見愛,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112年交通安全月

說明: 一、依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另依司法院37年6月21日院解 字第4017號解釋及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 16號函釋規定,所謂先予撤職,即先行停職之意,惟如經 權責機關審認無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得於調查釐清相關 責任後,依個案情節輕重自行衡酌須否停職,但仍應移付 懲戒。是以,公務員如違反上開服務法規定,將視情節輕 重核予停職及申誡至免除職務不等之懲戒處分。 二、邇來發生公務員因經營旅遊部落格與臉書粉絲專頁,接受 廠商試吃、試住邀約,以及在部落格上提供大量工商服務 及分潤等商業訊息,而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違反服務 法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並核予記過1次之處分 ,爰請各機關學校利用集會或講習轉知所屬同仁切實遵守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免未諳法令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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