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說明: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十 條 |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或上班時間以外之加班者,其因辦公往返之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依前二項規定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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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 條 |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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