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龍潭區龍源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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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愛轉動,中輟無縫!」、「多一份關愛,多一分瞭解,學習不中輟!」、「多一份關懷,少一份遺憾,教育『零拒絕』,有愛真不『輟』」、「一個都不能少,終結中輟!把孩子找回來!」、「看見希望,看見愛,不要放棄任何一個孩子」     

112年交通安全月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2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則依同細則第10條相關規定認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64197831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十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前項所定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自居住處所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在上班日之用膳時間,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自辦公場所退勤,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或上班時間以外之加班者,其因辦公往返之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依前二項規定認定。
  公務人員依規定上班之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情事繞道行駛,途中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經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各因素查證後,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第十二 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行車安全而駕車。
  五、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辦理因公死亡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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