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理。
二、 申請資格:申請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一) 設籍本市(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一人共同設籍)。
(二) 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民國105年9月2日至106年9月1日出生)。
(三) 身心發展狀況良好,具資賦優異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經家長或監護人初步評估提早入學對兒童學習有助益者。
三、 申請方式
(一) 符合申請資格者,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各學區國小領取簡章或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網站(網址:http://www.tyc.edu.tw/)下載簡章參考。
(二) 報名申請表於報名當日現場提供並現場填寫(不接受通訊報名)。
四、 鑑定程序:採初審、初選及複選三階段鑑定。初審通過者始得參加初選報名及初選鑑定,
初選鑑定通過者始得參加複選報名及複選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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