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銓敘部105年4月8日部法一字第10540842482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爰彙整司法院、行政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重新編製旨揭彙整表,並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請各機關學校轉知同仁切實遵守,以及利用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或於員工教育訓練辦理講習。
三、 旨揭彙整表已置於附件下載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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